邳州律师分享:新冠疫情涉法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自我国武汉市爆发以来迅速蔓延全球,它不仅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健康,而且对我们出行、工作、学习等都产生了严重影响,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法律问题的百问百答,希望可以为各位律师朋友们的工作提供参考。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按照级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最重的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则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疟疾等。丙类传染病有流行性感冒、麻风病等。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一种新型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它列入该法所防治的传染病范围之内。但是该法第3条第5款明文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因此,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其严重的程度。
第一部分 企业用工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到限制?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3.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症状,隔离期有无工资?
答:无论是因为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是最低工资吗?是病假工资吗?还是正常工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但,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5.用人单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能按旷工处理吗?
答:不能。既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政府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待遇吗?
答:企业员工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通过优先安排职工年带薪年休假方式解决。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8.对于春节延长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照执行?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春节延长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所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9.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0.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员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 检疫、 强制隔离或者 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维权。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如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2.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有些省份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13.延迟企业复工的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那么,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
14.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在地方政府规定禁止复工期间,是否也不得复工?
答: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推迟复工通知,所针对的对象为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并不当然受该等通知限制,何时到岗上班,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执行;如当地政府部门并无特别规定的,则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依法自行安排上班时间,同时必须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15.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答: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6.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2)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等,及时上报;
3)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4)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5)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6)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7)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8)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9)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17.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1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合理调整生产经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同时争取相关补贴等政策待遇。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3天春节假期,部分地方如上海、浙江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比如单位每月均是4日发放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影响,单位可能要在15日才能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有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20.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对于实施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休息、集中安排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工作安排;
对于实施标准工时制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原则上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1.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2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可以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3.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同标准执行即可。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4.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如果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2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没有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27.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答: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属于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班工资。
28.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从武汉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遇此情况,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从武汉来的劳动者,已经过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并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录用条件的除外。
29.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 2020年 1月 24日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31.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2.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企业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33.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4.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35.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医保报销有没有特殊政策?
答: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1)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3)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36.因居住在隔离区内,或者因交通中断,无法及时返回所工作的城市,在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后,依旧被按照旷工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因为疫情导致的交通中断、城市封闭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赶到工作岗位上班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和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故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理由认定劳动者无故旷工,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于因此情形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38.因返回工作城市、或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可以按工伤主张索赔权力?
答:《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特殊时期对于因工作被感染的患者是否构成工伤,暂没明确规定,但多地区已出台政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医护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广东各地区人社部门遇有感染疫情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
参照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认定工伤的案例,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否认定由工伤管理部门决定。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列为传染病,治疗费用由财政负担,即使认定工伤,此部分费用也应在工伤待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