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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坠江事件:该案涉及这些刑事和民事责任

 

确认过眼神

  是考上研的人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的黑匣子打捞上岸,车内监控视频最终公布,这一万众瞩目的公交车坠亡事故原因终于浮出水面,事故缘由令全网哗然…...

  事故回顾: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而后公交车冲出围栏,坠入江中。事发后,相关机关全力搜救,明确了15名驾乘人员身份,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

  事故原因:

  公交车黑匣子打捞上岸后,警方公布了涉事公交车内的监控视频,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公交车驾驶员与一名乘客激烈争吵,而后动手,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对面行驶的汽车,并最终坠入江中。根据警方调查,争吵的原因是乘客刘某错过自己下车站点以后仍要求下车,但司机冉某不予理会,于是双方便开始从动嘴争吵发展到动手互殴,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如今,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都已离世,究竟谁应该为此次的不幸买单?本案涉及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应该由谁来补偿公交车中的遇难乘客及其可怜的家属呢?

 

  这次事故中,既有刑事责任又有民事责任。

  从目前的警方调查定性来说,该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其在高速行驶的公共汽车上对司机进行攻击,她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应该是可以知道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对于司机行为的定性则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该司机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非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小编认为,本案中司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视频可以看出,在乘客刘某动手之后,驾驶员冉某也进行了还击,最终双方互殴,造成车辆失控。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员,在此事件发生时,应该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安全为重,而不是意气用事。二人的互殴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驾驶员冉某也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在驾驶员冉某和乘客刘某都已遇难,刑事程序不会启动,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呢?

  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来说包括: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

  驾驶员冉某和乘客刘某:侵权责任

  ①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驾驶员冉某和乘客刘某的互殴行为导致了行车失控坠江,侵犯了车上乘客的生命健康权,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冉某和乘客刘某已经死亡,其应该负担的损害赔偿义务由其遗产中优先偿付。

  2

  公交公司: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与违约责任

  ①侵权责任(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虽然公交车坠江是由驾驶员冉某和乘客刘某的互殴行为导致的,但是驾驶员冉某是公交公司的员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驾驶员冉某驾驶公交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对车上乘客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②追偿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即公交公司享有追偿权,在提供证据证明其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时,可以对其进行追偿。

  ③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公交公司与涉事公交车遇难乘客之间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自公交车乘务工作人员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公交公司应该对遇难乘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可以选择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起诉,侵权损害赔偿中,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以违约为由主张违约责任时,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保险公司:保险赔偿

  与公交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

  4

  遇难乘客用人单位: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本案中,若遇难乘客属于上下班途中等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则可以由其家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5

  路段、桥梁管理人、设计人及施工者

  若涉事路段及桥梁的设计和设计、施工存在缺陷造,且其缺陷与该公交车的坠江存在因果关系,则该设施路段及桥梁的管理人、设计人及施工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警方调查公布情况,尚未有证据证明涉事路段及桥梁的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本案尚不涉及涉事路段及桥梁的管理人、设计人及施工者的责任。

  悲剧的发生有时往往就在一瞬间,若乘客能明白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规则,忍一时之急,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若驾驶员以大局为重,停车处理此事,或是忍一时之气,也许如今也不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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